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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击剑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1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击剑教练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训练工作水平,促进击剑 项目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教练员,包含由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的教 练员,以及由本协会管理的大众击剑教练员。 第三条 本协会大力培养国际级击剑教练员,负责协调组织教练员在国际 击剑联合会的培训、考核与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二章 教练员委员会 第四条 本协会成立教练员委员会。教练员委员会在本协会领导下参与、 指导、监督各级训练单位的击剑训练工作,加强击剑教练员队伍建设,不断提 升训练工作水平。 第五条 教练员委员会由主任 1 人、副主任和成员若干组成。教练员委员 会成员由本协会专职人员和具备击剑高级教练员技术职称的教练员组成,年龄 在 60 周岁以下。本协会专职人员在教练员委员会成员任职人数不超过教练员委 员会成员总数的 1/5。每届教练员委员会任期不超过 4 年。 教练员委员会成员由各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击剑协会推荐,上一 届教练员委员会或本协会秘书处提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产生。取得 过重大比赛优异成绩的优秀教练员人才可破格提名为教练员委员会成员候选 人。 教练员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名推荐候选人,由教练员委 -2- 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2/3 以上表决同意后通过。 第六条 教练员委员会负责协助本协会制定击剑教练员发展规划;负责组 织教练员学习、培训、考核、注册;对教练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 对教练员的奖励与处罚提出具体意见;组织修订与完善击剑项目各层次教学训 练大纲及配套教材。 第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击剑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 系统击剑教练员规模,成立教练员委员会。不具备成立教练员委员会条件的地 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本协会代行其职责。各级政府体 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击剑协会成立的教练员委员会名单应报上一级击剑协会备 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教练员技术等级与认证 第八条 从事竞技击剑运动训练的教练员技术等级(技术职称)制度按照 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执行。从事大众击剑运动训练的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按照此 办法执行。 第九条 竞技击剑教练员的技术等级(技术职称)分为国家级、高级、一 级、二级、三级。 第十条 大众击剑教练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大众 A 级、大众 B 级、 大众 C 级、大众初级。其中国家级与竞技击剑通用。 第十一条 大众初级教练员由本协会团体会员培训、考核和评定技术等 级,并在教练员注册时填报;大众 A、B、C 级教练员由本协会培训、考核与认 证。 第十二条 申报大众击剑教练员技术等级,须由教练员本人提出申请,并 -3- 通过本协会团体会员申报。 第十三条 教练员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大众初级教练员技术等级: (一)从事大众击剑运动满 2 年; (二)熟悉击剑竞赛规则,掌握击剑项目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方法; (三)在本协会团体会员担任教练员职务,所培养运动员在区域性或系统 内部大众击剑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符合上述条件的教练员经本协会团体会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得大众 初级技术等级。 第十四条 教练员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大众 C 级教练员技术等级: (一)获得大众初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满 1 年; (二)熟练掌握击剑训练知识与技能以及击剑训练教学方法与手段; (三)在本协会团体会员担任教练员职务,所培养运动员在本协会主办的 击剑比赛中取得以下任一成绩(有效期为 5 年): 1. 俱乐部联赛分站赛 A 组个人前 8 名或团体前 4 名,总决赛 A 组个人前 16 名或团体前 8 名; 2. 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儿童 U12 组、少年 U16 组、17+组个人前 32 名或团体 前 8 名; 3. 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儿童 U10 组、少年 U14 组个人前 16 名或团体前 8 名; 符合上述条件的教练员参加本协会大众 C 级教练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后, 可获得大众 C 级技术等级。 第十五条 教练员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大众 B 级教练员技术等级: (一)获得大众 C 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满 1 年; (二)系统掌握击剑训练知识与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击剑训练教学方法与 -4- 手段出色地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在本协会团体会员担任教练员职务,所培养运动员在本协会主办的 击剑比赛中取得以下任一成绩(有效期为 5 年): 1. 俱乐部联赛分站赛 A 组个人前 3 名或团体前 2 名,总决赛 A 组个人前 8 名或团体前 4 名; 2. 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儿童 U12 组、少年 U16 组、17+组个人前 16 名或团体 前 8 名; 3. 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儿童 U10 组、少年 U14 组个人前 8 名或团体前 4 名; 4. 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前 32 名; 5. 全国冠军赛分站赛个人前 32 名; 符合上述条件的教练员参加本协会大众 B 级教练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后, 可获得大众 B 级技术等级。 第十六条 教练员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大众 A 级教练员技术等级: (一)获得大众 B 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满 1 年; (二)积极从事大众击剑训练理论研究,能够胜任大众击剑教练员的培训 任务。 (三)在本协会团体会员担任主教练职务,所培养运动员在本协会主办的 击剑比赛中取得以下任一成绩(有效期为 5 年): 1. 俱乐部联赛分站赛 A 组个人冠军或团体冠军,总决赛 A 组个人前 3 名或 团体前 2 名; 2. 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儿童 U12 组、少年 U16 组、17+组个人前 8 名或团体 前 4 名; 3. 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儿童 U10 组、少年 U14 组个人前 3 名或团体前 2 名; -5- 4. 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前 16 名; 5. 全国冠军赛分站赛个人前 16 名; 符合上述条件的教练员参加本协会大众 A 级教练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后, 可获得大众 A 级技术等级。 第十七条 教练员申报国家级技术等级的条件以及培训与考核办法按照 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已取得竞技击剑教练员技术等级的教练员,可分别直接申报与 获取相应级别的大众击剑教练员技术等级。 (一)三级教练员可直接申报大众初级教练员技术等级,经本协会团体会 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即可获得大众初级技术等级。 (二)二级教练员可直接申报大众 C 级教练员技术等级,参加本协会大众 C 级教练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后,即可获得大众 C 级技术等级。 (三)一级教练员可直接申报大众 B 级教练员技术等级,参加本协会大众 B 级教练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后,即可获得大众 B 级技术等级。 (四)高级教练员可直接申报大众 A 级教练员技术等级,参加本协会大众 A 级教练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后,即可获得大众 A 级技术等级。 (五)国家级教练员技术等级与大众击剑通用,无需另行申报。 第四章 教练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教练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带队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比赛、夏令营、训练营等活动;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教练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教练员委员会的工作; -6- (四)对于教练队伍中的不良现象进行检举; (六)对于受到的处罚进行申诉。 第二十条 教练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始终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努力钻研击剑训练与教学理论、方法、手段,注重积累经验、总结 提高,不断提升执教水平; (三)遵守竞赛规则和规程,坚决反对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 (四)积极参与教练员队伍建设,促进教练员队伍的整体提高; (五)承担本协会指派的执教任务; (六)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教练员的注册。 第五章 教练员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由体育总局、本协会主办的全国各类击剑比赛、训练、 培训活动的教练员,均须在本协会注册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团体会员负责集中向本协会注册、注册确认或报备教练员。 (一)教练员注册需向所属团体会员提交以下资料: 1. “教练员注册/注册确认/单位变更/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一); 2. 二寸免冠照片纸质版及电子版; 3.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各团体会员接受教练员注册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确保相关信息无 误,并通过本协会会员信息系统填报教练员信息,通过本协会审查后,教练员 即注册成功。 (三)注册与备案教练员名单将通过本协会官方网站公布。 -7- 第二十三条 每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为教练员集中注册期,教练员应在 此期间进行集中注册、注册确认、单位变更或个人信息变更。其他时间注册的 教练员,其所属团体会员须至少于计划参赛时间前一个月通过本协会会员信息 系统填报教练员信息。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本协会处罚; (二)考核结果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执教工作和未参加教练员学习。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单位,可持原技术等 级审批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教练员证书到迁入地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同级 击剑协会或团体会员办理迁入手续;同时,迁入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级击 剑协会或团体会员应填写“教练员单位变更备案表”(见附件二),报本协会备 案。 第二十六条 以下教练员还须同时按照《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 办理注册手续: (一)国家击剑队教练员; (二)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所属的击剑队在职或聘用的教练员; (三)各级各类体校在职或聘用的教练员; (四)参加体育总局和本协会主办的全国击剑比赛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 击剑俱乐部等单位的教练员; (五)各级击剑队聘用的外籍教练员。 第二十七条 由本协会培训、考核并认证的教练员,由本协会统一制作并 发放技术等级证书。 -8- 第六章 教练员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将根据教练员的工作表现和所获成绩给予奖励和处 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定期举办优秀教练员评选活动,并视客观条件给予荣 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教练员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将按照《中国击剑协会赛风赛 纪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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